惠灣市監撤告字〔2025〕6號
惠州市創啟貿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創啟貿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取得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為譚海蓉。2025年4月16日,譚海蓉向本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并申請撤銷其在惠州市創啟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一切職務。本局收到申請后進行了調查,現將本局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告知如下:
經調查,惠州市創啟貿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提供設立登記的申請資料中有譚海蓉的身份證信息,該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2005.12.21—2025.12.21,根據譚海蓉本人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鶴龍派出所的戶籍證明材料,證實了譚海蓉于2008年4月21日因戶籍遷移換領了身份證,有效期限為2008.04.21—2028.04.21,即從2008年4月21日起,譚海蓉原有的舊身份證已經失效,該公司的登記備案并不是譚海蓉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局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注冊地惠州市大亞灣澳頭新澳大道11號海韻華庭2-609號房進行實地核查,該公司已不在注冊地址從事經營活動。執法人員撥打該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電話,始終無法取得聯系。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惠州市創啟貿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設立登記的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無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
以上事實有調查終結報告、公安部門相關證明、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申請表等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惠州市創啟貿易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構成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钡囊幎ǎ揪謹M撤銷惠州市創啟貿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取得的設立登記。
對上述決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自公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你公司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曾日光 聯系電話:0752-5566323
聯系地址:惠州市大亞灣開發區石化大道中444號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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